1.球門柱, 現在規定必須must係冇危險性的方體,圓柱體, 之前係may be;
2.受傷球員, 加一條, 應立即處理同隊相撞受傷球員, 因為亦可能傷得很嚴重;
3.受傷球員, 在球證同意下僅讓擔架入場, 即係話隊醫唔入得囉, 係場邊等抬出來啦!
4.射12碼, 跑動中點做假動作都ok, 但起腳踢果下, 就唔得, 要立即黃牌警告!
5.第四官員, 明確指出其有責任協助球證執法(即係在三個球證的盲眼位, 作出明確協助)
生效日, 6月1日
英文唔係咁好, 睇得咁多0者, 各位手足指正, 多謝!!!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