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 cho cole » 12年1月3日14:56 週二
如在香港發生會點???
程序
•裁判選擇一球門執行在罰球點踢球。
•裁判召集兩隊隊長,猜中擲幣的一隊決定踢第一球或第二球。
•裁判記錄每一踢球球員的號碼及是否進球。
•依照以下的規定,兩隊各踢五球。
•兩隊輪流交互踢球。
•兩隊各踢完五球前,如果一隊的進球數,已確定比另一隊即使踢完五球能夠踢進的球數為多,即不必繼續踢球。
•兩隊各踢完五球,如果進球數相等,或者兩隊都未進球,依照相同順序繼續踢球,直到兩隊踢球數相同,而一隊比另一隊多進一球。
•一守門員在罰球點踢球時受傷,不能繼續擔任守門員,假如該隊已替補球員人數未超過競賽規程的規定,可換替補球員上場。
•除了前述例外情形,比賽結束時包括加時比賽在內,只有當時在球場上的球員,才允許參加在罰球點踢球。
•每一次踢球由不同的球員輪流踢球,在任何球員第二次踢球之前,必頇該隊有資格踢球的球員都踢過一次。
•進行在罰球點踢球的任何時間,有資格踢球的球員都可與守門員交換位置。
•進行在罰球點踢球時,只有有資格踢球的球員和裁判及助理裁判,可以留在球場內。
•除了踢球球員和兩名守門員,全部球員都必頇留在球場中圈內。
•與踢球球員同隊的守門員,必頇留在球場內,在進行踢球的罰球區外,在與罰球區界線交接的球門線上。
•除非另有規定,當進行在罰球點踢球時,適用相關規則及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決議。
•比賽結束時,開始進行在罰球點踢球之前,如果一隊的球員人數比對方多,該隊必頇減少球員人數與對方相等,球隊隊長必頇通知裁判減少球員的名字及
號碼。任何被減少的球員不可參加在罰球點踢球。
•開始進行在罰球點踢球之前,裁判應確認在球場中圈參加踢球的兩隊球員人數相等。
cho col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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